淮北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媒体运营与监管机制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4号)、《淮北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淮北市应急管理局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承载信息发布任务的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办好群众实事。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应急管理主责主业,服务公众需求,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服务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等。努力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
第二章 政务新媒体管理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分管宣传业务领导牵头指导,宣教科负责管理维护,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及各业务科室和事业单位配合做好政务新媒体运行工作。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由专人负责信息整理和发布工作,其他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依据本制度,做好政务新媒体信息的搜集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严格落实“三审制”。由局有关科室信息员收集、整理的发布内容,需经申请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并校对、同意;各县区、园区信息员收集、整理的发布内容,需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初审并校对、同意。初审完成后,信息员提出发布申请,由我局教科负责人负责复审、机关党委负责人终审,三审合格后发布。
第八条 各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把关发布内容,重要信息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突发或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三章 政务新媒体内容发布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重大时政新闻,重要政策、文件,上级要求转发的信息。
2.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新进展、新成效。
3.应急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等信息。
4.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预警预防、统计分析,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及救援处置信息。
5.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应急科普知识。
6.对不实报道、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7.我局各类重要活动和工作动态。
8.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严禁发布以下内容: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3.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
4.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7.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
8.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经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四章 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与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人员应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人员参加有关教育培训,打造专业化队伍。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发布引导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方面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六条 贯彻网上群众路线,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做好群众有效留言的发布、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对所开办政务新媒体的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