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淮北濉溪2024年“10·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0日06时57分许,在淮北濉溪县303省道发生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追尾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韩俊、省长王清宪、时任副省长钱三雄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减少因伤致残、致死。淮北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指示批示精神作出具体安排,全力抢救伤者,查明事故原因,准确定性,管控好舆情,妥处善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3年11月14日淮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市安委办会同市道路交通联席会议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濉溪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淮北濉溪“10·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有关单位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淮北濉溪“10·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人观察疏忽,分心驾驶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泗水安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MA3PUB9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肖**;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轮胎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注册资本:陆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5月24日;营业期限:2019年5月24日起;住所:济宁市泗水县;登记机关: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公司资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鲁交运管许可宁字3708319061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型物件运输。有效期:2023年06月06日至2027年06月05日,发证机关:洒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企业安全管理情况:事发时该公司共有车辆284台,安全员2名,检查该公司发现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培训6、7、8、10月份只有平台记录,无纸质台账。(2)应急演练台账只有2月份和11月份,其他月份没有。(3)无车辆技术档案台账。(4)无安全例会台账。(5)无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6)无车辆动态监控违反行为处理制度。(7)有北斗档案,但无自处台账。
(二)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0日,韩**驾驶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尹**等人去淮北市杜集区参加婚礼,当日凌晨4时14分许,从其住处阜阳市颍上县六十铺镇五十铺村出发,于6时28分从我市濉溪百善镇出口下高速,沿S238线向北行至6时52分右转驶入S303线向东继续行驶,6时57分行驶至濉溪县百善镇境内237国道与303省道交叉口西100米处,追尾碰撞停在左转弯车道等待信号灯放行的吴**驾驶的鲁H63M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鲁HH5G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事故造成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韩**,乘车人尹**、化**当场死亡,乘车人杨**、化**、刘**、化**、化**受伤,两车受损。
鲁H63M12(鲁HH5G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10月19日14时44分许,吴**驾车从山东省新泰市拉9卷光缆送往江西省奉新县,20时34分许行至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鱼城镇停车休息。10月20日凌晨3时11分,沿S254省道由东向西进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6时10分,沿G237线由北向南进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6时16分沿G237线由西向东进入淮北市相山区,6时31分沿S411线由北向南进入濉溪县境内,6时57分沿S303线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点处在左转车道等红灯时被追尾碰撞。(当日驾驶里程约130公里,用时约3时46分,中途在萧县休息23分钟)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1.道路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濉溪县境内S303线99km+500m路段(S303线与G237线交叉口西侧100米处),该处为上坡路段,坡度为1度,S303线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干燥、无障碍、能见度500米以上,同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每条宽3.5米)和一条非机动车道(宽3米),道路中心有绿化带隔离,大型车辆限速60km/h,小型客车限速80km/h;S303线与G237线交叉口有信号灯控制。路口西侧30米处有人行横道提醒减速标志,路口西100米有红绿灯提醒标志。
2.道路巡逻监管情况:事发路段交管工作由濉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负责,主要开展开展事故接处警、缉查布控、路面交通秩序管理、违法查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事发前日、当日(10月19日、20日),经调取二中队警车(3台)GPS 后台数据及监控记录,事发前日0时至24时在辖区道路开展17次警车巡逻,累计巡逻时常12小时25分。当日巡逻情况:巡逻车辆皖F0873警,巡逻时段19日22时36分至20日01时41分。
3.道路管养情况:事发路段由濉溪县公路服务中心养护,养护情况正常。
(四)事故车辆情况
1.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
登记所有人:韩**,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9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9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非营运。近三年交通违法纪录:1条(违法行为: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险种: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万,乘客6万。事故发生时载客8人,核定载客7人。
2.鲁H63M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4月30日,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近三年交通违法纪录:25条。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投保险种: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0万,车上人员险:司机10万,乘客5万。追加保险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该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登记所有人:泗水安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肖**,该车为挂靠经营,实际所有人为事发时驾驶人吴**,该公司于吴**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协议,进行了驾驶员岗前培训考试,签订了驾驶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
鲁HH5G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泗水安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事发时驾驶人吴**,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4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近三年交通违法纪录:3条。核定载质量33600kg,事发时实际载质量26875kg。该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未发现车辆有改装情况。
(五)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韩**
韩**,身份证号:342************,男,54岁,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驾驶证号:342128196961613,档案编号:341200291,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0月13日,审验有效期止:2024年10月13日,状态:正常,近三年交通违法纪录:无,经查询违法犯罪前科:无。事故发生时驾驶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系安全带。
经调查和检测鉴定,事故发生前,韩**、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无精神病史,无矛盾纠纷,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故发生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2.鲁H63M12号/鲁HH5G6挂号半挂列车驾驶人吴**
吴**,身份证号:370**********,男,51岁,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驾驶证号:370831121217543X,档案编号:3708006234,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3月10日,审验有效期止:2024年3月10日,状态:近三年交通违法纪录:27条(因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发光标识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一次,处罚日期:2020年10月30日)。经查询违法犯罪前科:无。事故发生时独自驾驶鲁H63M12(鲁HH5G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经查吴**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有效期:2022年7月24日至2026年7月23日)。
经调查和检测鉴定,事故发生前,吴**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无精神病史,无矛盾纠纷,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故发生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段,其前部与前方静止等待通行的鲁H63M12(鲁HH5G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发生接触碰撞后,该车前部严重溃缩变形,发动机舱严重损毁,A柱断裂。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共计安装有七副安全带,主驾驶和副驾驶位安全带在事故及施救过程中损坏,后排中间座位安全带无卡扣,其余座位安全带均能正常使用。
鲁HH5G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后尾灯在事故中损坏,其余灯光信号装置工作正常;鲁HH5G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鲁HH5G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断裂变形。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1)韩**,男,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尹**,女,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副驾驶位置,在事故中死亡。
(3)化**,女,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最后排右侧位置,在事故中死亡。
(4)杨**,女,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副驾驶后侧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5)刘**,女,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驾驶位后侧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6)化**,女,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最后排左侧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7)化**,女,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最后排中间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8)化**,女,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最后排中间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32万元。
(八)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及交通管制情况
经濉溪县气象局查询国家气象观测站数据,2023年10月20日06时00分至07时00分,为晴天,能见度较好(6km),气温6度,风力3级。事故发生路段无交通管制。
2.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轨迹
10月19日行驶轨迹:凌晨4时05分在颍上县五十铺出现,持续行驶至06时20分,到颍上县S102省道六十铺结束,09时12分再次出现轨迹,16时57分在六十铺镇行驶轨迹结束。
10月20日4时14分从阜阳市颍上县六十铺镇五十铺村出发;
10月20日4时33分从阜阳南高速入口上高速;
10月20日5时06分入宁洛高速向东;
10月20日5时30分入砀祁高速向北;
10月20日6时15分入盐洛高速向东;
10月20日6时28分从濉溪百善镇出口下高速;
10月20日6时52分右转驶入S303线向东继续行驶;
10月20日6时57分发生事故。
鲁H63M12(鲁HH5G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轨迹
10月19日14时44分许,吴**驾车从山东省新泰市拉9卷光缆送往江西省奉新县,20时34分许行至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鱼城镇停车休息。
10月20日3时11分沿S254省道由东向西进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10月20日6时10分沿G237线由北向南进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10月20日6时16分沿G237线由西向东进入淮北市相山区;
10月20日6时31分沿S411线由北向南进入濉溪县境内;
10月20日6时57分沿S303线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点处在左转车道等红灯时被追尾碰撞。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月20日7时14分濉溪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13583704123”的过路群众电话报警,称在濉溪县百善镇龙坨村一辆五菱面包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有多人受伤,已经通知120。接警后立即指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百善派出所赶赴现场处理。并分别与120、119联系,协调急救人员和消防人员赶赴现场救援。
事故现场位于濉溪县百善镇境内S303线99公里500米处,7时20分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救治、转运伤者;
7时23分119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及时开展现场救援,对事故车辆进行破拆,抢救伤员;
7时46分百善镇派出所和交警大队人员分别到达事故现场。经初步核实后发现五菱面包车内有多人受伤,并有人依然困在车内无法施救。处警人员在开展现场救援和现场防护工作的同时,立即将现场情况及时反馈给指挥中心。因事故涉案人员较多,伤亡较大,指挥中心按照规定逐级进行了上报。县公安局及交通管理大队立即增派警力,对事故路段采取防护和疏导,引导来往车辆有序通行,避免事故现场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的发生。当日上午9时许,救援工作全部结束,道路全面恢复通行。死者被送往县殡仪馆妥善保存,受伤人员先期在县医院和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后集中安置到市人民医院。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省交警总队、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急救、消防、医疗、应急等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发后,市交警支队主要领导陪同时任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章银发、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兵前往市人民医院协调医院积极开展救治工作,要求县公安局安排专人在医院驻守,负责对接医院与伤者家属。同时省卫健委协调省内医院5名专家来淮会诊,指导救治工作,5名伤者伤愈出院。市交警支队联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递交伤员抢救垫付费用通知书,并派专人收集伤员救治材料,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全力解决伤者抢救费用,免除伤员家属的后顾之忧。同时要求县交管大队安排2名民警与伤者家属进行对接,及时向伤者家属通报事故处理进度,稳控伤者家属情绪,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流畅、及时,公安交警、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医疗救助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对反应迅速、救援措施得当、协调配合顺畅、职责履行到位、舆情发布及善后处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应对处置工作总体规范有序、运转通畅、科学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韩**在事故发生时观察疏忽、分心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的违法行为扩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鲁HH5G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部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不能防止发生钻入碰撞,扩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乘车人化**、杨**、刘**、化**、化**、化**等6人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其违法行为虽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加重了自身的损害后果。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泗水安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不规范、应急演练台账记录不全、无车辆技术档案台账、无安全例会台账、无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无车辆动态监控违反行为处理制度,虽有北斗档案,但无自处台账。
3.道路交通安全态势的分析研判不到位。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虽然落实了《安徽省公路巡警中队巡逻勤务工作机制》,但对道路交通安全中的重点车辆、重点违法、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分析研判不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乙醇定性分析和毒驾检测
韩**: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抽血检测,未检测出乙醇含量,经安徽濉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体内无毒品成份。
吴**: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未检测出乙醇含量。尿检阴性。
2.车辆鉴定
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碰撞痕迹、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制动性能等项目进行检测。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段,其前部与前方静止等待通行的鲁H63M12(鲁HH5G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发生接触碰撞;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AB两参考线间的行驶速度约为64km/h;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前轮采用盘式制动,其制动盘及制动摩擦片正常,后车轮采用鼓式制动,其制动鼓及制动摩擦片正常;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共计安装有七副安全带,主驾驶和副驾驶位安全带在事故及施救过程中损坏,后排中间座位安全带无卡扣,其余座位安全带均能正常使用;鲁HH5G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后尾灯在事故中损坏,其余灯光信号装置工作正常;鲁HH5G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鲁HH5G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能有效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3.死亡原因鉴定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对三名死者进行尸体(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韩**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征象。
(2)被鉴定人尹**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征象。
(3)被鉴定人化**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征象。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对韩**的死亡原因进行综合分析鉴定(病例解剖诊断),分析说明:(1)被鉴定人韩**于2023年10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2)本次尸表检验意见检见前额部裂创,右额部、右面颊、下颌部骨折,口鼻腔血迹附着,右侧外耳及耳道血迹附着,下唇贯通创,左侧肋骨多发骨折,右小腿下端近踝关节处骨折,双侧小腿多发皮肤擦挫伤,右手背皮肤擦伤,左手皮肤剥落,双手十趾甲床苍白,双足地苍白。(3)依据徐州医科大学病理教研室解剖诊断报告书(第A3368号)可知,被鉴定人韩**交通事故原发性损伤为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多发骨折、胸骨柄骨折、肠系膜出血等。(4)其灶性肺出血,肺间质灶性淋巴细胞浸润。(5)综合以上可知,被鉴定人韩**原发性损伤多发且严重,被鉴定人自身未见明显基础性疾病,其死亡进程发展迅速,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致脑功能的急性衰竭死亡机制。(6)尸表检验所见前额裂创、右额部、右面颊、下颌部骨折、口鼻腔血迹附着、右侧外耳及耳道血迹附着、下唇贯通创、双手十指甲床紫绀可验证以上伤亡机制。(7)依据本次检验所见尸体征象,并结合案情,被鉴定人韩**毒物因素可合理排除。综上所述,被鉴定人韩**系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损伤致脑功能急性衰竭死亡。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12月21日,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以第3406211202300009号认定书作出认定如下:
韩**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故发生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故发生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乘车人尹**、化**、杨**、刘**、化**、化**、化**等人均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四、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
1. 泗水安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泗水安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事发时该公司共有车辆284台,安全员2名,检查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发现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培训6、7、8、10月份只有平台记录,无纸质台账。2.应急演练台账只有2月份和11月份,其他月份没有。3.无车辆技术档案台账。4.无安全例会台账。5.无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6.无车辆动态监控违反行为处理制度。7.有北斗档案,但无自处台账。
2.驾驶人员
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韩**,违法超员上道路行驶。鲁H63M12(鲁HH5G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吴**,忽视半挂车的日常安全检查,在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和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整改,在车辆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加重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2020年10月3日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
(二)有关监管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态势的分析研判不到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道路交通安全中的重点车辆、重点违法、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分析研判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韩**,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当韩善玲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吴**,鲁H63M12号/鲁HH5G6挂号半挂列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已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鲁H63M12号/鲁HH5G6挂号半挂列车所属单位为泗水安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以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部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上述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济宁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仲**,濉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不到位,已由濉溪县公安局免去其副大队长职务。
(五)陈**,濉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不到位,已由濉溪县公安局免去其二中队中队长职务。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安全意识不足
皖K6W77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韩**,违法超员上道路行驶,在驾驶过程中精力不集中,疏于观察。鲁H63M12(鲁HH5G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吴**,忽视半挂车的日常安全检查,在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和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整改,在车辆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加重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2020年10月3日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
(二)道路交通安全态势的分析研判不到位
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虽然落实了《安徽省公路巡警中队巡逻勤务工作机制》,对辖区道路进行了动态巡逻,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明显提高,但对道路交通安全中的重点车辆、重点违法、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分析研判不到位。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可以进一步提升、优化
事故发生路段标志标牌相对齐全,可以通过增加震荡标线方式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提醒,对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再提升。
(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泗水安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事发时该公司共有车辆284台,安全员2名,检查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发现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培训6、7、8、10月份只有平台记录,无纸质台账。2.应急演练台账只有2月份和11月份,其他月份没有。3.无车辆技术档案台账。4.无安全例会台账。5.无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6.无车辆动态监控违反行为处理制度。7.有北斗档案,但无自处台账。
(五)机动车检测公司责任落实不到位
鲁HH5G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共年检4次,第一次检验承检单位为泗水县大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日期为2020年4月17日,通过调取该车年检时的档案及询问当时的车辆检验人员,没有发现问题。
该车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检验承检单位为曲阜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日期分别为2021年3月22日,2022年3月9日,2023年3月1日。通过调取该车近三年检验时的监控视频,发现该车的后下部防护装置与出厂的横向构件明显不符。该车整车公告信息注明后下部防护装置后部防装置横向构件断面为160mm×60mm,经测量出厂的横向构件的长度为235cm。现更换后的后部防装置横向构件断面为135mm×40mm,长度为220cm。后经询问该车驾驶员吴西海,其证实2020年6月份倒车时将后下部防护装置撞断,重新更换了一个。通过回看录像,调取该车年检时的档案及询问当时的车辆检验人员和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发现曲阜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外检人员的要求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对基本业务知识培训不够重视,外检人员对常用的业务知识掌握不牢,车辆检验流于形式、走过场甚至必检项目都不予检验,工作不负责任,对明显与车辆的公告参数不符的构件都不去校对。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
为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最大限度压减亡人事故,把工作做实,按照 “七条硬措施”要求,全市公安机关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真正举一反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公安部门针对重点车辆、重点违法、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二)严格路面执法管控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展国省道专项整治行动,在国省道、县乡村道交界处,从严查处机动车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对逾期未检验、非法改拼装、超速超限、违反禁令标志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惩处,尤其加强对7座以上客车超员违法行为的查处。要紧盯婚丧嫁娶、赶集逢会、庙会活动等重点节点,加强源头信息摸排,有针对地对参与人点对点开展提醒劝导,严防超员、酒驾、违规占道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
(三)开展重点隐患路段排查
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公路开展集中排查,扎实推进普通公路安全隐患突出点段治理项目,不断加强对“重点攻坚项目”工作情况的评估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地见效。对于高风险路段,要协调先期增设减速设施、隔离墩、警示标志、标牌和爆闪灯等临时性治理措施,提前消除交通事故安全隐患。
(四)压实农村派出所事故预防责任
结合 “10.20”较大交通事故及亡人事故情况,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农村地区“所队合一”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道路交通违法查处的主体责任,增强派出所管理道路交通的责任意识。同时进一步压实交管部门行业指导作用,按照业务指导部门联系派出所的机制要求,定期与农村派出所会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举措措施,指导农村派出所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通过压实责任、常态督导、强化考核等方式,全力推动事故预防见成效和见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