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淮北相山2024年“6·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06月14日17时09分许,在淮北市相山区X020钟王路钟楼中学南侧路段发生一起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8.83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韩俊、省长王清宪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者,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做好舆情管控,加强分析研判,强化重点车辆、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巡查管控,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接韩俊书记、王清宪省长批示后,副省长覃卫国分别就贯彻落实韩俊书记、王清宪省长批示作出具体安排,全力抢救伤者,查明事故原因,准确定性,管控好舆情,妥处善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8月27日淮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市安委办会同市道路交通联席会议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相山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淮北相山“6·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有关单位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人越线行驶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公司情况:宿州联森运输有限公司,皖LF6434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成立于2020年09月21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为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W8AT644。经营范围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物流服务;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大型物件运输;普通货物仓储;普通货物装卸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汽车租赁;汽车保险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会展服务;庆典活动策划;礼仪服务;日用百货、工艺礼品、汽车、汽车配件、车辆润滑油、汽车轮胎、车用尿素、汽车导航设备销售;汽车装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办车检、过户;机动车代理登记;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从事汽车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资质情况:道路运输证(皖交运管宿字3413222293),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宿州市萧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3.企业安全管理情况。(1)该企业安全员王**合格证明上企业名称为宿州联宇运输有限公司,实际在宿州联森运输有限公司任职,安全员不能兼任,缺少一名安全员。(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安全例会缺少照片。(3)车辆隐患排查照片与检查记录核对不上,检查记录中部分未填写车辆牌号。(4)动态监控人员由安全员兼职,无专职的动态监控人员。(5)动态监管制度“发现问题”部分未及时处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4日14时36分,娄**驾驶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河南杞县南收费站上高速,沿商登高速驶向睢县方向。于16时23分从宿州市萧县张庄寨ETC出口下高速。16时39分至16时48分,车辆继续行驶,先后经过宿州市萧县311国道与237国道北向南卡口、淮北市相山区桃园卡口西向东卡口以及合众进城卡口,随后转入X020钟王路向南行驶。
同日13时48分,孙**驾驶皖LF64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L2C7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蚌埠市固镇县固镇开发区出发。15时12分至17时06分,车辆依次经过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淮北市濉溪县四铺镇、烈山区古饶镇、濉溪县百善镇、濉芜产业园、刘桥镇,最终于17时06分到达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并继续沿X020钟王路向北行驶。
17时09分21秒,娄**驾驶的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娄**、李**、娄**、孙**、娄**、娄**等6人,沿X020钟王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钟楼中学南侧路段,在超越前方右侧电动车时,越过道路中央单黄虚线,与对向车道孙**驾驶的皖LF64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侧发生正面碰撞。撞击后,小型普通客车被向西侧推动,撞断一棵行道树后侧翻于西侧干涸的水渠内。事故造成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内4人死亡、3人受伤,两车及道路西侧一棵行道树受损。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1.道路基本情况。事发地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X020钟王路钟楼中学南侧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向南通往S411方向,向北通往G237方向。该路段双向通行,同方向设有一条机非混合道,道路两侧设有步道,道路中央施划有中央单黄虚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事发路段限速30km/h。道路全宽9米,机非混合道宽3.6米,路侧步道宽0.9米。
2.道路管养情况。X020钟王路事发路段的日常管养由淮北市相山区住建局负责。经查,该路段限速标志、道路标线完好,没有遮挡,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设计合标性情况:该路段设计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的相关要求。
3.道路巡逻监管情况。事发路段交管工作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钟楼中队负责,主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路面巡查执法、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事发当日,钟楼中队副大队长李**领辅警朱**、边**驾驶皖F9369警车,在辖区国省道巡逻并开展货车疲劳驾驶重点违法查处工作;民警张**带领辅警冉**、王**、张**驾驶皖F9107警车,在237国道田庄卡口对缉查布控系统预警车辆进行拦查。
(四)事故车辆情况
1.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
中文品牌:五菱牌,车辆型号:LZW6449DEY*,发动机号:1CJ90810213*,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9JC8067*,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身颜色:白色,出厂日期:2018年09月1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0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娄**,登记住址:郑州市二七区,车辆状态:正常,该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
车辆保险情况: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320102390197757,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9月27日;商业险单号:1320102902197750,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车上人员险:保额30万元/座,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10月14日。
该车核载7人,实载7人,未超过核定载人数。
2.皖LF6434重型半挂牵引车
中文品牌:欧曼牌,车辆型号:BJ4259SNFKB-XJ,发动机号:774249,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0MR029,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红色,出厂日期:2021年05月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2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宿州联森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乡。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系统显示1条违法未处理)。
该车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记录12起,其中较多的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5起。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行为3起。
车辆保险情况: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43220000281,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03月03日;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4340033619,车损险保额25.704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03月03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2511013902323483,保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03月03日。
3.皖L2C7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中文品牌:梁山东岳牌,车辆型号:CSQ9401CCY,车辆识别代号:LJRH13383KN1668,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绿色,出厂日期:2019年09月25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宿州吉顺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车辆状态:正常,该车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记录4条,其中两条为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一条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另一条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皖LF6434号/皖L2C79挂号半挂列车事故发生时为空车,未载货。
(五)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娄**,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0***********,政治面貌:群众,职业:个体,户籍地址:河南省通许县玉皇庙镇。现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持“C1”证,档案编号:4101446759,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09月21日,有效期止:2024年09月2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累计记分为0分,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在事故中受伤(系安全带)。
经调查和检测鉴定,事故发生前,娄双明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无精神病史,无矛盾纠纷,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故发生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核查情况,娄**驾驶了2小时33分,未达到法定疲劳驾驶标准。
2.皖LF6434号/皖L2C79挂号半挂列车驾驶人
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2************,政治面貌:群众,职业:货运驾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萧县酒店乡。现居住地:安徽省萧县酒店乡赵圈行政村寇楼自然村13B。持“A2”驾驶证,驾驶证档案号:3413022895,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09月21日,有效期至2033年09月2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累计记分为5分,近三年累计交通违法15起。从业资格: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2020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本次交通事故中未受伤。
经调查和检测鉴定,事故发生前,孙**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无精神病史,无矛盾纠纷,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故发生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核查情况,孙**驾驶了3小时21分,未达到法定疲劳驾驶标准。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由北向南行驶的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皖LF64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2C7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前部左侧发生过碰撞,碰撞后,皖LF64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2C7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头向左转弯并推行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右侧侧翻于道路西侧水渠内。
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左侧、发动机罩左侧距地高约27cm-150cm处见破损痕迹、刮擦痕迹和溃缩变形痕迹,局部白色物质呈减层,饰板大面积破损缺失,局部粘附灰色塑料饰板,发动机罩左侧褶皱变形;左前轮轮胎外侧见一矩形裂口;车辆左侧A柱缺失,左侧车架整体向后溃缩变形,车辆头部严重变形,挡风玻璃碎。车辆向右侧侧翻于道路西侧水渠内(干涸),车身向右侧侧翻,车头向南,车尾向北。
皖LF64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2C7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皖LF64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前部左侧距地高约45cm-180cm处见刮擦痕迹和破损痕迹,前防撞钢梁左侧向后弯折变形,左侧灰色饰板大面积缺失,饰板局部粘附白色物质和血迹;左侧车门前部距地高约113cm-170cm处见刮擦痕迹和凹陷变形痕迹,局部粘附白色物质伴灰色物质减层,车门边缘局部向后弯折变形;左侧脚踏局部缺失;左前车轮胎冠处见一片状破损痕迹,局部黑色胶状物质呈减层。车头向西,车尾向东南方斜横于事故路段道路中央。
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路段限速30km/h,道路全宽9米,机非混合道宽3.6米,路侧步道宽0.9米,道路中央施划有中央单黄虚线。道路现场有刹车痕,长约19米,地面有大量广泛挫划痕。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1)娄**,男,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系安全带)。
(2)娄**,男,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最后排右侧位置,在事故中受伤(未系安全带)。
(3)李**,女,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副驾驶位置,在事故中受伤(系安全带)。
(4)娄**,男,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最后排左侧位置,事故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未系安全带)。
(5)孙**,女,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驾驶位后侧位置,事故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未系安全带)。
(6)娄**,男,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副驾驶后侧位置,事故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未系安全带)。
(7)娄**,男,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发时乘坐最后排中间位置,事故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未系安全带)。
2.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418.83万元。
(八)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及交通管制情况
根据淮北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气象证明材料》,2024年06月14日17时:无降水,气温38.0℃,能见度30千米,风速1.7米/秒;18时:无降水,气温36.7℃,能见度30千米,风速1.0米/秒。事故发生路段无交通管制。
2.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1)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轨迹
2024年06月14日14时36分,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南省杞县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沿途高速门架卡口数据显示:
06月14日14时54分经过商登商丘拆分点-睢县西门架;
06月14日14时57分经过睢县西-睢县东门架;
06月14日15时03分经过睢县东-周堂枢纽门架;
06月14日15时14分经过宁陵南-连霍立交门架;
06月14日15时25分经过连霍商登互通-连霍商周互通门架;
06月14日15时27分经过商丘-连霍商周互通门架;
06月14日15时28分经过商丘-商丘睢阳门架;
06月14日15时41分经过张庄互通-虞城门架;
06月14日15时43分经过夏邑-虞城门架;
06月14日15时57分经过夏邑-连霍济祁互通门架;
06月14日16时13分经过连霍济祁互通-芒砀山门架;
06月14日16时14分经过芒砀山-豫皖界第一排西向东门架;
2024年06月14日16时18分经过连霍高速皖豫省界-张庄寨门架;
2024年06月14日16时19分经过萧县连霍高速徐州方向286公里500米;
2024年06月14日16时23分从张庄寨(ETC-出口)下高速;
2024年06月14日16时39分经过宿州市萧县311国道与237国道北向南卡口;
2024年06月14日16时43分经过淮北市相山区桃园卡口西向东卡口;
2024年06月14日16时48分经过淮北市相山区合众进城卡口。
后一路沿237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237国道与X020钟王路交口处向南右转弯进入X020钟王路后,继续向南行驶至钟楼中学南侧路段发生事故。
根据对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李**进行询问以及调取高速车辆轨迹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娄**连续驾驶未达4小时,未达到法定疲劳驾驶标准。
(2)皖LF6434号/皖L2C79挂号半挂列车轨迹
车辆北斗行车记录仪数据显示:
2024年06月14日13时48分从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固镇开发区卸货后出发。
2024年06月14日15时12分经过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
2024年06月14日16时08分经过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四铺镇;
2024年06月14日16时17分经过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
2024年06月14日16时31分经过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
2024年06月14日16时43分经过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芜产业园;
2024年06月14日16时48分经过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
2024年06月14日17时06分经过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
2024年06月14日17时09分行驶至淮北市钟王路钟楼中学南侧路段发生事故。
综合分析孙**驾驶皖LF6434号/皖L2C79挂号半挂列车从蚌埠市固镇县出发,至淮北市发生事故共历时3小时21分,未达到法定疲劳驾驶标准。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月14日17时10分31秒,淮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张**接孙**(皖LF6434号/皖L2C79挂号半挂列车驾驶人)通过电话15656761100报警称,其在渠沟镇钟楼南侧县道上,一辆昌河豫A735XM与一辆货车皖LF6434相刮,三人受伤,有人被困。上述通话71秒,张**在接到孙**报警后立即向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派警。
17时13分36秒,交警二大队值班人员接警后迅速与孙**取得联系,询问了事故发生地点、车辆受损、人员伤亡情况等,在得知有伤者被困于车内后,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此消息,请求119、120支援,同时电话联系交警二大队钟楼中队值班人员,告知其就近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施救及现场秩序维护。
17时16分01秒,交警二大队值班民警张**、李**由大队(濉溪北路25号处)出发前往事故现场。
17时32分,119到达现场救援。
17时34分,120到达现场救援。
17时17分,交警二大队钟楼中队值班民警赶到事故现场。民警发现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右侧翻于道路西侧水渠内(干涸),车内人员被困,且在询问时没有意识,随即民警将现场情况立即报告大队。交警二大队大队长汤**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处置组(由李**、李**、张**组成)、交通秩序维护组(由李**、王**、边**组成)在现场处置救援,同时其他大队领导、警力迅速赶往大队增援
17时30分,交警二大队及时将交通事故情况信息逐级向支队、市局、总队汇报。随后,淮北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副支队长**(主持工作)、副支队长**等领导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淮北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张**,副支队梁**在医院协调伤员救治工作。
18时28分,119应急救援人员将豫A735XM号车内被困人员全部救出,现场医务人员及时对被救出的驾驶人及乘车人等7人进行送医急救,送医院后宣布小车内4名人员(娄**、孙**、娄**、娄**)已无生命特征,其余3人在矿工医院救治。20时40分,4名死者遗体送至淮北市殡仪馆安置。20时25分,现场勘查结束,事故车辆被拖离现场,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淮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立即批示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公安、应急、交通、卫健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6·14”事故应急指挥部,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交警总队及市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接报事故信息后均立即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淮北市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公安、应急、交通、卫健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6·14”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工作组,组织全市医疗资源,全力救治伤员。按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市公安局积极联系河南省通许县相关单位落实赔偿及善后事宜。目前,善后工作已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6·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流畅、及时,公安交警、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医疗救助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对反应迅速、救援措施得当、协调配合顺畅、职责履行到位、舆情发布及善后处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应对处置工作总体规范有序、运转通畅、科学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央单黄虚线驶入对向车道以及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
2.皖LF6434号/皖L2C79挂号半挂列车驾驶人孙**驾驶车辆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
(二)间接原因
1.宿州联森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全、车辆隐患排查不规范,安全员配备不足,动态监管制度问题整改不及时。
2.公安局交警部门路面巡逻管控存不能全覆盖。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乙醇定性分析
(1)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至正司鉴中心[2024]毒鉴字第749号),被送检人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酒安6000),仪器号:A919398,记录号:11936,显示被测人孙**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毒驾检测
(1)2024年6月15日00时45分,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李**、李**对孙**进行了尿液检测,经检测尿样呈阴性反应。
(2)2024年6月14日,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李**、李**对娄**进行了尿液检测,经检测尿样呈阴性反应。
3.车辆鉴定
2024年06月14日,委托聘请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皖LF6434号/皖L2C79挂号半挂列车、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交通事故碰撞形态、车辆事发时行驶速度、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人员安全带使用情况等进行鉴定,《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至正司鉴中心[2024]交鉴字第222号、第223号)鉴定结果如下:
(1)碰撞痕迹。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前保险杠左侧、发动机罩左侧距地高约27cm-150cm见破损痕迹、刮擦痕迹和溃缩变形痕迹,局部白色物质呈减层,饰板大面积破损缺失,局部粘附灰色塑料饰板,发动机罩左侧褶皱变形;左前轮轮胎外侧见一矩形裂口;车辆左侧A柱缺失,左侧车架整体向后溃缩变形,与皖LF64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前部左侧距地高约45cm-180cm处见刮擦痕迹和破损痕迹,前防撞钢梁左侧向后弯折变形,左侧灰色饰板大面积缺失,饰板局部粘附白色物质和血迹;左侧车门前部距地高约113cm-170cm处见刮擦痕迹和凹陷变形痕迹,局部粘附白色物质伴灰色物质减层,车门边缘局部向后弯折变形;左侧脚踏局部缺失;左前车轮胎冠处见一片状破损痕迹,局部黑色胶状物质呈减层,以上痕迹在高度、形态、物质转移及痕迹形成机理上相互对应,痕迹存在造痕体与承痕体的对应关系。
(2)事故形态。本起交通事故碰撞形态符合:由北向南行驶的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皖LF64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2C7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前部左侧发生过碰撞,碰撞后,皖LF64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2C7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头向左转弯并推行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右侧侧翻于道路西侧水渠内可以成立。
(3)行驶速度。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0km/h;皖LF64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2C7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5km/h。
(4)安全带使用。事故发生时,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和副驾驶人员安全带处于使用状态,其他乘坐人员安全带处于未使用状态。
4.死亡原因鉴定
(1)(淮)公(死因)鉴字[2024]28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娄**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淮)公(死因)鉴字[2024]29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3)(淮)公(死因)鉴字[2024]30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娄**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4)(淮)公(死因)鉴字[2024]31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娄**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央单黄虚线驶入对向车道以及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皖LF6434号/皖L2C79挂号半挂列车驾驶人孙**驾驶车辆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娄**、李**、娄**、孙**、娄**、娄**无与事故相关的违法行为,无责任。
四、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
1.宿州联森运输有限公司
该公司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如下问题:(1)该企业安全员王**合格证明上企业名称为宿州联宇运输有限公司,实际在宿州联森运输有限公司任职,安全员不能兼任,缺少一名安全员。(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安全例会缺少照片。(3)车辆隐患排查照片与检查记录核对不上,检查记录中部分未填写车辆牌号。(4)动态监控人员由安全员兼职,无专职的动态监控人员。(5)动态监管制度发现问题部分未及时处置。
2.娄**
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违反道路交通相关规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央单黄虚线驶入对向车道,以及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导致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3.孙**
皖LF6434号/皖L2C79挂号半挂列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相关规定,驾驶车辆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导致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有关监管部门
公安局交警部门路面巡逻管控存在薄弱环节。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钟楼中队日常勤务,多以国省道的巡逻管控及事故预防为重点,对于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及事故预防较为薄弱,不能实现全覆盖。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娄**,豫A735XM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越过道路中央单黄虚线驶入对向车道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娄**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立案侦查,并对嫌疑人娄**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本案已经侦查终结,目前处于移送审查起诉阶段。
2.孙**,皖LF6434号/皖L2C79挂号半挂列车驾驶人,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由淮北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宿州联森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培训记录不全、车辆隐患排查不规范、动态监控不到位等问题,违反《安全生产法》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宿州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责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行为与安全意识方面
部分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规驾驶行为。娄**越过道路中央单黄虚线驶入对向车道以及超速行驶。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违规变道、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同时,驾乘人员应养成上车系好安全带的良好习惯,减轻事故伤害,提高生存几率。
(二)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运输企业在车辆安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宿州联森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培训记录不全、车辆隐患排查不规范、动态监控不到位等问题。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监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员职责,强化驾驶人安全培训,确保车辆运营安全。
(三)道路巡逻与监管方面
交通管理部门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较为薄弱,不能实现全覆盖。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钟楼中队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及事故预防相对薄弱。管理部门需进一步优化巡逻管控机制,加强对县乡道路等易被忽视路段的巡逻力度,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及时发现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和隐患排查
由该起事故调查可以看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无法对挂靠车辆进行有效监管,各项制度落实不全面。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严格落实制度上墙规定,对于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安全教育工作要加强检查,杜绝代签,代学行为,对于在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大中型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要求确保动态监控室硬件建设到位、24 小时值班到位、动态监管到位,动态监控人员配备到位。
(二)加强对超速、疲劳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力度
要加大对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的宣传教育和查处力度,提高驾驶人对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危害的认识。豫A735XM 号小型普通客车及皖LF6434 号/皖L2C79 挂号半挂列车驾驶人在事发前处于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违法状态,豫A735XM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娄**2024 年06 月14 日14 时36 分从河南杞县上高速后至发生事故,未在高速服务区休息,也未更换驾驶员,仅在事故发生前购物时停留约20 分钟,虽未违反法定意义上的疲劳驾驶,但不排除其生理、心理上存在疲劳驾驶状态。因此,交警部门在日常执勤执法中,除注重法定上疲劳驾驶行为外,也要对外地牌照、国省道过境车辆长途驾驶人加强关注,多宣传多提醒,对于“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以及司乘要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加大打击查处力度。
(三)合理调整勤务,巡逻管控要全面
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日益发展的生产生活需要,县乡道路随之逐渐拓宽与增多,通行流量也逐步增加,其中蕴含的事故风险也在提高。交警部门要摒弃固化思维,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开展日常巡逻管控工作,合理分析风险道路,对于流量较大的县乡道路也应加强巡逻管控,要统筹兼顾,要以“实”见成效。
(四)加强与导航公司合作,让科技助力平安
经了解,两位涉事驾驶人均根据导航进行驾驶,通过测试,发现在导航APP 中将路线设置为最短路线时,所导航路线将经过事故路段钟王路,而经过实地调查,在钟王路东侧有一411 省道,其道路通行能力及道路等级均高于钟王路,实际通行时间也快于钟王路,交警部门要加强与导航公司合作,合理优化导航路线,提倡使用通行能力强,通行安全系数高的路线,让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更加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