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11 18:06 字号:

近日,市政府批复《淮北市“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现全文予以公布。

2019年09月05日03时52分左右,淮北市杜集区境内202省道鑫武工贸有限公司门前,一辆牌号为鲁Q4**** 的货车,与一辆牌号为皖 F7**** 的货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高度重视,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挂牌督办淮北市“2019·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知》(皖安办函〔2019〕117 号),要求淮北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抓紧组织事故调查,并尽快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负责批复结案。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要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授权,经淮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意,9月13日,成立了淮北市“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交警支队、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深入开展谈话问询和勘查取证,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并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另外,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在2019年11月5日下发的《S202省道淮北市孙庄路段23KM+30M处’2019.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9月05日03时52分左右,孙某某驾驶皖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F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202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23公里路段,在鑫武工贸有限公司门前东侧向左转弯后,拟进入鑫武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因鑫武工贸有限公司门前有其他半挂货车挡住其通行道路,孙某某将其驾驶的车辆临时逆向停放在机动车道内,排队等候,约1分30秒后,徐某某驾驶鲁Q4****号厢式货车沿202省道自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此,撞到皖F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造成徐某某及鲁Q4****号厢式货车乘车人员贾某某、徐某某三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二)事故车辆情况 。

1.鲁Q4****号重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临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圣良庄村;品牌型号:福田牌BJ5186XLC-A1;车辆识别代号:LYBV6PBC4HY02****;发动机号码:8997****;车身颜色:红、白;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12-27;检验有效期止:2019-12-31;总质量:18000kg;核定载质量:9995kg;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7875kg;经称重车辆及车厢货物毛重:18470kg;车辆保险投保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号:P054137020020180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0507370200201801****。车辆持有道路运输许可证。

2.皖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孙某,登记住址: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3K****;车辆识别代号:LFWRRUNH3C1F0****;发动机号码:5199****;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2-4-25;检验有效期止:2020-4-30;核定载人数:3人;整备质量:7450kg;准牵引质量:37955kg;

2012年4月25日皖F7**** (由淮北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论:贰级)取得《道路运输证》, 证号为:34062121****。淮北华兴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2日出具《安徽省道路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过渡)》,检验结论:一级。《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0年4月11日。

车辆保险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19340600000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193406000001****。

3.皖F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孙某,登记住址: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品牌型号:麒强牌JTD9****;车辆识别代号:LA996RZC6CAJT****;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2-4-27;检验有效期止:2020-4-30;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8000kg;核定载质量:32000kg;皖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牵引的皖F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毛重:46990kg; 2012年4月27日皖F7***挂(由淮北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论:贰级),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34062121****。有效期至:2020年4月14日。

(三)事故当事人情况。

1.徐某某,男,汉族,家住山东省沂南县蒲汪镇长岭官庄285号,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标号:37281030****,初次领证日期:2011-01-25,有效期限:2017-01-25至2027-01-25,案发前驾驶证状态为正常,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事发时驾驶鲁Q4****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2.孙某某,男,汉族,家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4060038****,初次领证日期:2009-03-19,有效期限:2015-03-19至2025-03-19,原准驾车型:B2,2017年9月30日增驾为A2型。案发前驾驶证状态为正常,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340621002000900****,档案号:kh340602****,取得日期:2009年4月20日;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21年4月21日。事发时驾驶皖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F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

3.贾某某,女,汉族,家住山东省沂南县蒲汪镇长岭官庄285号,事发时乘坐徐某某驾驶的鲁Q4****号重型厢式货车,系徐某某妻子,在事故中死亡。

4.徐某某,男,汉族,家住山东省沂南县蒲汪镇长岭官庄285号,事发时乘坐徐某某驾驶的鲁Q4****号重型厢式货车,系徐某某儿子,在事故中死亡。

(四)现场道路交通环境情况。

事发时天气晴,无雾,温度20℃。事故现场位于淮北市S202省道孙庄路段23km+30m处的淮北市鑫武工贸有限公司大门东侧,事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弯道,道路半宽7.1米,单向设有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心施划有单黄实线,在鑫武工贸有限公司门前,道路中心线为单黄虚线,机非车道间施划有分道线;鑫武工贸有限公司大门前机非分道线磨损不清晰,弯道两侧设有弯道提示标志,事发路段无路灯照明,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不良。该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交通事故造成鲁Q4****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徐某某,乘车人贾某某、徐某某共三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该起交通事故造成鲁Q4****号重型厢式货车、皖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F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因事故中徐某某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共支付徐某某、贾某某和徐某某三人死亡赔偿金约54万元。

(六)事故调查时限情况的说明

事故发生后,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挂牌督办淮北市“2019·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知》(皖安办函〔2019〕117 号),要求事故调查于 30 日内完成,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因安徽省交警总队已经派员来淮北调查此起事故,但尚未出具此起事故调查技术性报告,造成“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无法开展下一步的工作,无法按期完成调查报告(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在2019年10月24日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延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2019年10月29日答复,同意延期30日。

在2019年11月5日,安徽省公安厅下发了《S202省道淮北市孙庄路段23KM+30M处’2019.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2019年09月05日03:55分,淮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 在S202省道孙庄路段23km+30m处发生两辆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员被卡在车内,伤情不明。要求出警处理,并通知120、消防支队赶赴现场。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三大队矿山集中队执勤民警赶赴现场,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淮北消防队、朝阳医院医务人员及矿山集中队执勤民警也先后到达现场,上述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管控事故现场、疏导车辆工作。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鲁Q4****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室内三人均无生命迹象。值班民警立即向大队主要领导汇报,淮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三大队大队长及时赶到现场,并立即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成立指挥领导小组、现场施救组、交通秩序管控组、事故现场勘查组、调查走访组、善后处理组、信息报送组、舆情引导组和后勤保障组,各组在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同步开展工作。现场勘查细致、认真、规范,证据搜集全面;现场管控严密,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域;交通秩序管理措施到位,车辆分流及时,秩序较好。9月5日凌晨6时许,事故现场救援、勘查结束并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车辆正常通行。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通过对卫星定位系统记载的鲁Q4****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发前的行驶轨迹数据进行分析,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2019年09月04日21时42分驾车自安徽省滁州市境内驶往淮北,于2019年09月05日03时52分行驶至事发地,夜间连续驾车超过六个小时,期间停车时间没有超过20分钟,徐某某处于疲劳驾驶状态,且在事发时逆向行驶、连续超车,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且驾驶室内乘坐三人超过驾驶室核定的乘坐人员数,加大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徐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孙某某驾驶的皖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F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道路上违法停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孙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2. 临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汪某某(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不清楚;事发前公司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人工作,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汪庆宝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3.孙某(皖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F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皖交运管许可淮北34062120****;业户名称:孙某;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其车辆尾部反光标识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未及时投入资金对其车辆尾部反光标识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进行维护,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其聘请的驾驶员孙某某也没有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孙某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4.鑫武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对车辆进出口及通道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平时对车辆进出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徐建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5.淮北市公路管理局及淮北市交警三大队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率不高;对省道出现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淮北市公路管理局对鑫武工贸有限公司搭接省道存在的隐患管理不到位;对省道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因此,淮北市公路管理局及淮北市交警三大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上的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依法追究事故责任的人员(1 人)

徐某某连续疲劳驾驶机动车,事发时逆向行驶、连续超车,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徐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事故责任的人员(4 人)

1.孙某某驾驶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道路上违法停车,且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鉴于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已经对其在道路上违法停车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建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孙某某诚信考核等级进行降级,由AAA级降为AA级。

2. 临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汪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二 款之规定,建议由淮北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汪某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孙某,未及时投入资金对其持有的车辆尾部反光标识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进行维护;对其聘请的驾驶员也没有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之规定,建议淮北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孙某下达限期改正责令书,并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4.鑫武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淮北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徐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导致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导致发生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2个政府部门)

1. 淮北市公路管理局负有省级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安全隐患点排查治理、省道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的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上的责任,责成淮北市公路管理局向淮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 淮北市交警三大队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的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上的责任,责成淮北市交警三大队在交警部门内部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建议免于依法追究事故责任的单位

淮北市濉溪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是孙某车辆办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颁发单位。调查组研究认为,该单位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实现了全覆盖,积极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针对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死亡的运输企业,采取了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等措施。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不负管理责任。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运输和公安交管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重点排查整治省道交通事故多发点、隐患点段,限期进行整治,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建议对此段道路增设路灯。

(二)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预防事故的主力军作用,坚持警力下沉,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厉查处超员、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故意遮挡、污损和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辆号牌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打击超速行驶、逆向行驶、强超强会、超员超载和农用车、拖拉机违规载人载货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及双微平台,多形式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加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力度,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要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及时曝光交通违法典型案例,切实增强驾驶人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让“安全、文明、守法”的出行理念深入人心。

(四)加强对S202省道两侧经营单位的道路安全管理。

市公路管理局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淮北市孙庄路段23km+30m处的淮北市鑫武工贸有限公司进出口,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消除该处的道路交通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权范围,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