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01 12:17 字号:

问:本《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1月4日,淮北市濉溪县发生一起因施工导致的燃气泄漏燃烧事故。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分别作出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参考省内及其他省、市有关城镇燃气管理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暂行办法》。

问: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答:2023年1月6日,市住建局代拟了《淮北市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至截止时间,公安、自规、城管、经信等均做了无意见书面反馈,2月3日市住建局合法性审查,2月28日市住建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提请市安委办审议通过后,于3月31日以安委办名义印发。

问: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为施工单位造成原有管线损坏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因施工单位造成原有管线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及时按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修复。未按照标准进行修复就直接进行覆盖施工的,应无条件返工,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无条件协助燃气公司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问: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该如何配合施工单位?

答:接到施工单位开挖监护通知时,应积极配合,按约定的时间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旁站,指导施工作业,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时,及时制止,拒不听指挥的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情况上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对违规施工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问:本办法对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燃气管线遭破坏的,责令立即改正;将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作不良信用记录、依法纳入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单位未报备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令停工整改。

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及个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政策咨询科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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