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淮北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10 11:20 字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淮北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淮政办秘〔202222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5月10日




淮北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类等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 事故信息报告

3.3 安全生产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先期处置

4.3 信息发布

4.4 扩大应急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7 附则

7.1 宣传和培训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5 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8  预案管理

7.9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8.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8.3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8.4 灾害矿井基本情况

8.5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信息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范次生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8)《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事故分类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5)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下落不明的事故;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抢救增加等情况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较大事故(含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区域的事故。

3)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煤矿所在县(区)政府制定预案应对处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决策,安全施救。把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的事故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产煤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应对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煤矿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煤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反应及时,科学施救。做到反应迅速,积极有序,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千方百计组织救援处于事故危险区域的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与救援;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煤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淮北供电公司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8.1

2.2 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煤矿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做好煤矿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本预案;

3)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4)必要时,指令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3 专家组

主要职责:

1)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技术方案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煤矿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控管理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落实监管职责,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煤矿企业。

3.2 事故信息报告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立即报告。

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到报告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上报事故,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请求支援。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省能源局。

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见附件8.2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3.3 安全生产预警

煤矿企业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县(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市、县(区)应急管理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落实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及时研判、处置。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3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者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警戒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由市、县(区)应急管理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布发布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3.3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通畅。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管制、疏散转移等措施;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煤矿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公告的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3.3.4  解除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煤矿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由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市政府保持关注,市相关部门予以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由市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时,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省政府、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市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启动本预案三级响应,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组织指挥协调;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启动本预案二级响应,由市政府市长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联合指挥。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煤矿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汇报矿井调度所,由矿井调度所立即通知矿长,事发煤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本矿井下工作人员和相邻矿井井下工作人员撤离;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专业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向事发地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立即组织实施紧急救援;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物资;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

6)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和支持请求。

事发地县(区)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2.3 分级响应措施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二级或一级应急响应,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必要时向省政府或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省能源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5)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发地;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4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进行治安管理;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5 现场救援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事发地政府、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落实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种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制定信息发布方案,设立信息发布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各矿山救护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

4)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对现场及周边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

5)处置保障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北供电公司、煤矿企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和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6)善后处理组:以属地县级政府为主,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煤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指导协调保险理赔事宜,参与事故调查。

7)专家组:由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抽调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4.2.6 安全防护

煤矿井下应急救援一般由煤矿救护专业队伍进行,救援人员应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其他人员入井人数,确需入井的,入井人员必须经现场指挥部决定。

4.3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下,由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须经指挥部负责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4.4  扩大应急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根据救援情况及时修订应急处置方案,如事件发展超出本级救援能力,现场指挥部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

4.5 应急结束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批准(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属地县(区)政府、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积极配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开展事故调查。应急工作结束后,煤矿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其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价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矿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及时调用。

6.5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市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煤矿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煤炭行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完善救援技术储备。鼓励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先进救援装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根据需要及时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

7 附则

7.1 宣传和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要广泛开展煤矿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常识。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市委市政府表彰项目内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激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煤矿井下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煤矿生产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井下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中毒、透水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61-5255500

7.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收集分析社会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身份确认;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运输保障,优先运输救援物资和设备。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参与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方案;参与组建专家组;协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等;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

淮北供电公司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供电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法定职责组织辖区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在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8.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煤矿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应急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3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涉险事件,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件,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8.4 灾害矿井基本情况

序号

煤矿名称

企业性质

集团公司

瓦斯灾害类型

水文地质

类型

1

袁店一井

省属国有

淮北矿业集团

突出矿井

中等

2

邹庄煤矿

省属国有

淮北矿业集团

突出矿井

中等

3

朱庄煤矿

省属国有

淮北矿业集团

高瓦斯矿井

极复杂

4

临涣煤矿

省属国有

淮北矿业集团

突出矿井

中等

5

杨柳煤

省属国有

淮北矿业集团

突出矿井

中等

6

青东煤矿

省属国有

淮北矿业集团

突出矿井

中等

7

童亭煤矿

省属国有

淮北矿业集团

突出矿井

中等

8

石台矿业

省属国有

淮北矿业集团

突出矿井

中等

9

孙疃煤矿

省属国有

淮北矿业集团

高瓦斯矿井

中等

10

海孜煤矿(西部井

省属国有

淮北矿业集团

低瓦斯矿井

中等

11

双龙公司

省属国有

淮北矿业集团

高瓦斯矿井

中等

12

任楼煤矿

省属国有

皖北煤电集团

突出矿井

极复杂

13

五沟煤矿

省属国有

皖北煤电集团

突出矿井

中等

14

恒源煤矿

省属国有

皖北煤电集团

低瓦斯矿井

复杂

15

刘东煤矿

地方国有

新光集团

低瓦斯矿井

中等

16

界沟煤矿

私营企业

宿州煤电

高瓦斯矿井

复杂

说明:现有煤矿总核定产能2521万吨/

 


8.5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信息表

队伍名称

驻地

联系电话

淮北矿业股份公司

军事化救护大队

淮北市杜集区龙兴路与梧桐北路交叉路口往南约280

0561-4959119

淮北矿业股份公司

军事化救护大队相山中队

淮北市杜集区龙兴路与梧桐北路交叉路口往南约280

0561-4959110

淮北矿业股份公司

军事化救护大队许疃中队

亳州市蒙城县地矿大道89

0561-4967116

淮北矿业股份公司

军事化救护大队李槽坊中队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X015淮北市第三人民医院东约500

0561-4959777

皖北煤电集团

矿山救护大队

宿州市西昌路157

0557-3980119

皖北煤电集团

矿山救护大队任楼中队

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任楼煤矿西200

0557-3984111

皖北煤电集团

矿山救护大队卧龙湖中队

濉溪县刘桥镇刘桥一矿矿内

0557-3986325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院、检察院,淮北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省驻淮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