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无证上岗、假冒政府网站和证件、平台虚假宣传、培训“走形式”、考试弄虚作假等问题,深化警示震慑效应,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淮北市相山区某矿山机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淮北市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特种作业证到期未复审,属于无证上岗的行为。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相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淮北市相山区某矿山机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在对淮北某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厂区及软件资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电工展某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17年过期;焊接工丁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至2024年11月,但2021年未进行复审:焊接工彭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但2023年未进行复审;焊接工张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管理部官网未查询到该证件信息。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相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人罚款的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3、淮北市相山区某矿山机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在对淮北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焊接切割工两人未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相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