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应急办,淮北经济开发区安监分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安监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151号),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依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151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我局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政务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短信、微信、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部门文件。包括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四)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五)办公场所。在安监局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明白纸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办公室牵头,局法规和事故调查科配合,相关执法科室、支队、分局,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将行政执法事项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牵头,相关 执法科室、支队队、分局,全面、准确梳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市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局法规和事故调查科牵头,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行政审批科和相关 执法科室、支队队、分局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条款、办理对象、受理方式、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途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审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局法规和事故调查科和局宣传教育科负责编制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清单,交局办公室通过安监局网站公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局办公室牵头,各相关科室、支队、分局安排专人负责网上公示。新发布、修改、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相关科室、支队、分局按照上述程序及时将更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报送到局办公室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到局办公室公开;
(2)承办科室按照 “双随机”抽查有关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到局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3)承办科室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报送到局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3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1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可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应急办、市经济开发区安监分局、新型煤化工基地安监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的行政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应急办、市经济开发区安监分局、新型煤化工基地安监分局将各自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统一报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协助各承办科室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布信息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网站报送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151号),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科室、监察支队、应急办、市经济开发区安监分局、新型煤化工基地安监分局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
(七)现场勘验时;
(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
(十三)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
(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清晰,并注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摄录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的环节,必须出示;
(三)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开始摄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有关科室、监察支队、应急办、市经济开发区安监分局、新型煤化工基地安监分局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储(上传)至局办公室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设备)。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设备)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卷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量充足,内存充裕。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由办公室统一配备,执法记录设备由各执法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存储设备由监察支队负责管理,法制机构对记录存储内容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同时加强执法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改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