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安〔2018〕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新光集团、宿州煤电集团,各煤矿:
为加强全市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消除煤矿矸石山监管盲区,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和市第二次安委会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全市共有煤矿矸石山13处,不同程度存在自燃、坍塌、车辆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各县(区)、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煤矿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切实抓好煤矿矸石山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着力解决矸石山安全防护、警戒警示设施不完善,人员进出和日常管理混乱,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煤矿矸石山运营安全稳定。
二、明确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规定,煤矿是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矸石山由煤矿全权生产运营的,煤矿是矸石山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二)停用或废弃的煤矿矸石山,原煤矿是矸石山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对矸石山停用或废弃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
(三)煤矿转让矸石山经营权或使用权的,煤矿必须将经营权或使用权发包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义务。承包方是矸石山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四)煤矿应将发包后的矸石山纳入煤矿安全管理范围,加强对承包方安全指导和检查,严禁“以包代管”。
三、严格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
矸石山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应严格履行《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矸石山的管理。
(一)矸石山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设置有效的安全警戒区护栏,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危险标记和车辆限速标志,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管理制度,严防人员擅自入内。
(二)建立堆矸、取矸作业灾害防范操作规程,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石时,应立即停止堆矸作业。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易燃物,严防矸石山自燃。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坡度,堆积坡度不得大于42°。对矸石山的不安全坡面和大范围危崖应及时进行处理,严防崩塌。
(三)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自燃预警管理制度、预警预报机制、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定期测温及预测,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四)矸石山场内铲车、装载货车等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牌照,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筛分、破碎、装载等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五)雨季必须加强监测、监控,暴雨天气必须封锁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
(六)如需对停用矸石山进行开发性利用,必须制定开挖方案与安全措施,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对停用矸石山进行私采乱挖。
(七)煤矿每季度必须将安全管理情况、隐患排查情况、灾害治理情况上报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四、完善煤矿矸石山监管制度
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矸石山纳入监管范围,定期巡查。
(一)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长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矸石山进行联合检查。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雨季“三防”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专项检查。矸石山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责令煤矿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配合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煤矿矸石山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淮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印发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