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应急函〔2020〕26号)
安徽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淮北雷鸣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0〕43号)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经信民爆函〔2020〕391号),淮北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民爆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淮北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联系人:吴卫 张明 电话:0561-5255169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淮北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要求,结合我市民爆行业实际,特制定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治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到2022年底,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成率达到100%,全市民爆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民爆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020年底前)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民爆企业应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员工的安全职责。所有从业人员应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生产场点(销售分公司)与管理部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管理人员)与班组(岗位作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内容应与管理部门、生产车间、班组、岗位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安全特点相一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民爆企业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要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含生产场点、销售分公司)应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生产企业和生产场点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销售企业总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和库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销售企业总公司、销售企业分公司和生产企业生产班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2.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要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生产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并严格按照安全费用提取比例要求提取,建立使用台账,规范记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实行专款专用。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企业要为员工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民爆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民爆企业关键岗位或重点岗位作业人员应具有中技(中专)以上学历,危险作业岗位人员应通过政审,无身体不适应等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作业。
4.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22年底前)。民爆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推进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安全隐患自查自治。全面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到2022年底前,全市民爆生产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民爆销售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
5.加强企业文化建设(2022年底前)。民爆企业要依据《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要求,实施企业文化建设,基本形成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人生观的企业安全文化体系,以积极上进的安全文化理念为指导,制定较具体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实施计划,体现出良好的安全环境和文化氛围。到2022年底前,全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厂区和库区实施绿化工程,打造绿色工厂、园林库区。
(三)健全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查找机制,全面排查风险点,采用合适的风险评价方法,对各类潜在的风险点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从人、物、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分析,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进行评估,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民爆企业应建立危险源档案,列出清单,全面反映企业风险点的部位、状态等,清楚描述每个风险点的产生条件、表现特征,初步判定风险类型和等级,以及在风险一旦失控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的后果等。到2020年底前,全市民爆行业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点查找和辨识,修订企业危险源台账,制定有针对性风险管控措施。
2.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民爆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库区)、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针对高危工艺、设备、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发生后果的严重性,对查找出的风险点按其风险大小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对四个等级风险点要专门建档管理,并依据风险点自身、环境、管理形式、行业标准规范等发生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实时调整风险等级。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风险点管控档案,每3年要组织第三方对查找的风险点进行1次全面分析评估。
3.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民爆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的要求,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定期向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危险源和风险清单。
(四)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
2.严密开展隐患排查(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隐患排查分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类,基础管理类内容每半年至少排查一次,现场管理类内容生产企业应按照岗位一班三查、班组日排查、车间周排查、场点月排查、企业季排查一次的频率进行;销售企业应按照岗位一班三查、安全员日排查、库区主任周排查、分公司月排查、总公司季排查一次的频率进行。
3.及时实施隐患治理(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分类管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4.严格执行“双报告”制度(2021年底前)。民爆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资料,每季度应分别向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公示,接受工会组织和广大员工监督。
(五)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1.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企业实际,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通过职工大会、企业宣传媒介等方式途径向全体员工,通过微信公众号、报纸、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途径向社会公开企业许可资质、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以及企业标准化达标等级等情况。企业要建立内部投诉举报方式,完善落实奖励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督促企业严守承诺、执行到位。
2.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以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3.充分发挥安责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民爆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入,强化安全风险预防,提升安全风险评估水平。
(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22年底前)
针对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定量定员不符合规定、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围绕各类民爆物品生产线和销售企业储存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治理,通过推进两化融合和智能制造、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技术、关闭高危生产线、压减危险岗位人员等措施,到2022年底,危险或高风险岗位少(无)人化操作、人机隔离操作实现率100%,各类民爆物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储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率达到100%,工业雷管装配自动化生产技术和设备投用率达到100%,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率达到100%,全面提升民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20年底前重点整治以下几方面的具体问题:
1.综合性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生产区、总仓库区内外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2)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的;
(3)工(库)房建筑、结构形式不符合GB 50089的;
(4)自动控制、监控监视、联控联锁、门机联锁不符合GB 50089等相关要求的;
(5)生产区或总库区内有对外服务非民爆生产储存设施,且不符合内外部距离要求的;
(6)生产许可证已标注应限期拆除生产线,限期已过仍未销爆拆除的;
(7)已列入《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安〔2010〕227号)、《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安全〔2018〕237号)、《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目标(2018年版)》(工信厅安全〔2018〕94号)等通知的淘汰技术,且超过时间节点的。
2.工业炸药生产线(含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生产产品的配方、工艺技术及装备发生变化,未重新组织鉴定或安全论证的;
(2)包装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许可能力年产10000吨及以下,且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
(3)关键设备结构不符合安全相关规定或安全监控措施不完善的;
(4)0类设备(含装药机和现场混装车输送泵)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或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继续使用的时间超过5年的;
(5)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的;
(6)未按规定配置不合格品处理工房,或不合格品及废品 处理不满足安全条件要求的;
(7)新建或实施技术改造的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5人的;未实施改造的生产线,单个1.1级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6人的;
(8)工房内危险品总量超过工房设计定量的;
(9)在生产线防护土堤内进行炸药成品转运装车作业的;
(10)现有生产线设在防护土堤外的炸药成品转运装车,装车处与工房安全距离不符合GB 50089的;
(11)成品转运安全措施不完善,转运超量的;
(12)包装型炸药生产线水油相制备工序与制药工序联建,依靠工序间交替生产控制定员的(使用液态原料工艺,无固定操作人员的除外);
(13)有操作人员的工房内生产设备噪声高于85分贝的;
(14)现场混装炸药车使用超过10年的;
(15)地面站内制造、包装炸药的。
3.工业炸药制品生产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安全监控、人机隔离或有效防护生产的(如起爆具溶化、注药、冷却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的);
(2)震源药柱起爆件压制未实现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震源药柱起爆件计量、装药及震源药柱装药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的;
(3)射孔弹釆用手工称药、手工装药工艺的;
(4)炸药加热介质采用蒸汽的;
(5)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的;
(6)工房内危险品的总量超过工房设计定量的;
(7)单个起爆具熔混注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3人的;
(8)其他制药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4人的,装药装配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6人的,全线联建工房最大定员大于9人的;
(9)起爆件制作未实现人机隔离的;
(10)炸药粉尘或蒸汽未有效收集、处理、销毁,或收集方式不当的;
(11)废水未有效处理达标排放的。
4.工业雷管生产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药剂制造未实现人机隔离或有效防护的;
(2)起爆药生产未达到连续化、自动化、人机隔离的;
(3)DDNP起爆药制药(含起爆药分盘、造粒、干燥、筛药等)采取人工操作且工房操作定员大于6人的;
(4)起爆药分盘、造粒、干燥、筛药等未实现在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
(5)火工药剂采用烘房式干燥供暖热媒采用高于0.05MPa蒸汽的;
(6)起爆药制造废水未有效治理达标排放的;
(7)小品种雷管采用手工称药、手工装药、手工压药工艺的;
(8)基础雷管装填未实现人机隔离、药剂自动回收功能的;
(9)基础雷管未实现自动收集装盒或转模的;
(10)雷管装配未实现工序间自动传输的;
(11)工序之间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或钢板防护间不符合规定的;
(12)氧化剂、剧毒原材料存放不符合“专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要求的;
(13)工业雷管生产线装配工房内直接接触雷管的现场操作人员大于6人的(2022年底前)。
5.工业索类生产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导爆索制索、涂塑未布置在抗爆间室内的;
(2)导爆管生产导爆药药杯未实现有效防护,塑料导爆管生产未实现动切断、自动打把、自动封口的;
(3)导爆管制造工房导爆药暂存(药量大于1kg)无抗爆间室的,或抗爆设施抗爆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6.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最大计算药量不符合GB 50089的;
(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最大计算药量不符合GB 50089的;
(3)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不符合GB 50089要求的;
(4)库房、仓库内有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的;
(5)在雷管库内拆箱、分发作业的。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民爆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制定针对性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各民爆企业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行动方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组织实施(2020年6月至2022年底)。各民爆企业要对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研判企业内部存在的工作机制、管理制度等问题,紧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确保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2022年底)。各民爆企业要按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逐一登记、建档,并报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自行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
(四)督促整改(2022年底前)。淮北市应急管理局将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每年对辖区内民爆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民爆企业要总结形成年度专题工作总结和三年行动工作总结,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民爆企业要高度重视民爆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逐级开展督查督办,加强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督促企业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能力水平。
(二)严格监管执法。将民爆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报告风险和隐患,未建立实施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建立与企业联网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估,加强线上线下监管。
(三)建立长效机制。在开展民爆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结合贯彻落实《关于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民爆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等行业强制性标准,切实推进民爆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