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淮应急〔2020〕20号)
濉溪县、各区应急管理局,市经济开发区分局、市应急管理煤化工基地分局:
为切实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重点突出、分类分级管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淮北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意义
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定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分级,逐级细化分解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各重点企业的监管主体,既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宝贵经验,也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担当,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重要举措。通过分类分级监管,可以将有限的监管力量集中到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有效缓解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充分发挥监管效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分级管控、分类监管和执法检查活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分类分级监管的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监管全覆盖原则,对所有工贸行业领域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按照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标准进行科学分类分级,建立工作台账和监管企业清单,确保无遗漏,无盲区。坚持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原则,对企业的分类分级,要定期进行调整,特别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及时调整监管级别,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利用“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公布。
三、有序推进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落实落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工贸行业企业对照《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标准》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报监管部门核实,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评结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安全风险等级审核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应在相应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序推进企业风险分级初次评定,9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工贸企业风险分级初次评定工作,初次评定结果于10月15日前汇总后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四、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监管到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评定结果,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分类分级确定的检查频次要求,深入开展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形成整改工作闭环、规范管理。
本通知印发之后,已实施的工贸行业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附件各项办法、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淮北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2.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标准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淮北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建立高效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8类企业(以下简称为“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经营活动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 分类分级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坐落在本市的省属、市属工贸企业的分类分级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按照下列原则,并归口到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应急管理部重新修订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为基准;
(二)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规定;
(三)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关联性和类似性程度归类;
(四)有利于归口到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以应急管理部工贸八大类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为导则,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
市、县(区)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九条 《淮北市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风险分级评定标准》)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市、县(区)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照实施。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业的固有风险;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三)人员素质管理;
(四)设施设备管理;
(五)安全生产工作业绩;
(六)安全生产信用情况;
第十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
第十二条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风险分级评定标准》实地核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水平并评分定级;
(三)在相关网站公示初次分级结果;
(四)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初次分级结果。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升降。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降低一级:
(一)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者评级上升一级的;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或者上升一级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提升一级: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3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评级升至D级: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及以上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级一次;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级。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改变生产经营单位级别类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A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B级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对C级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时,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同一企业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并尽可能展开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同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作出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最低频次。
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
分级评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评定风险等级:
风险要素 |
风险因素 |
序号 |
评分标准 |
扣分值 |
扣分说明 |
一、固有风险(24分) |
(一) |
1 |
生产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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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出口(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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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3 |
存在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的,每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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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行车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熔渣),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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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煤气生产、使用、储存等作业,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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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6 |
企业内部生产、储存、使用爆炸品、剧毒品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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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高温熔融金属(液渣)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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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8 |
存在涉爆粉尘、燃气锅炉等引发火灾爆炸场所,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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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过程中产生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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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0 |
使用液氨制冷或干式除尘等工艺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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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险工艺,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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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2 |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一项扣2分,最多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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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管理 |
(七) |
13 |
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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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4 |
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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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15 |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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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6 |
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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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制定并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每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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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18 |
未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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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19 |
未规范进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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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自查整改台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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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21 |
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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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应急管理 |
22 |
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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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没有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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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没有配置应急设施、器材、药品等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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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25 |
没有开展职业健康管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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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26 |
危险作业场所、设备设施没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的,每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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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按规定在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实时监测及报警装置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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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28 |
没有规范制定并有效落实外协作业管理制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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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素质 |
(十八)安全管理能力 |
29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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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30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完成考核且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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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仍在岗的,每发现一人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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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32 |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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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按规定对实习生、派遣工、临时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的,每发现一人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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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备设施 |
(二十一) |
34 |
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书或定期检测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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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35 |
使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落后设备设施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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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36 |
高速、高温、高压等设备设施没有设置安全保护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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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37 |
新设备设施使用前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识别管控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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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业绩 |
(二十五) |
38 |
近12个月发生一般事故的,每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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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近12个月发生重伤、中毒等涉险事故的,每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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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近12个月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直接定为D级风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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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41 |
因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被监管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及以上的,直接定为D级风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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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存在重大隐患被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每起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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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被全国、全省、全市进行通报的,每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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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被监管部门约谈的,每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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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产信用情况(16分) |
(二十七) |
45 |
隐瞒企业自身安全风险、职业健康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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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46 |
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联合惩戒,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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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47 |
执法检查发现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采取防范或整改措施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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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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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
49 |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定位D级风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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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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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
51 |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减少事故损失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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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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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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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按照每个企业的综合得分情况进行评定,总得分大于等于90分列为A级企业;总得分在80和89之间的为B级企业;总得分在70和79之间的为C级企业; 总得分在60和69之间的为D级企业;60分以下为责令停产关闭企业。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印发